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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P章程

发布日期:2020-04-30 00:00:00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与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和市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级及以上分区域统筹配置,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省域内人人享有均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推动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引导三级公立医院逐步减少普通门诊,重点发展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急诊专科医联体是在国家卫健委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统筹指导。以全国各省市三甲医院为主体,依托北京急诊医学学会的急诊学科带头人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的牵头单位共同组建,重点发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等专科优势,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旨在通过开展针对我国省、市、县级医院发展及提升综合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进而促动我国临床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新格局。

第三条  中国急诊专科医联体的建立旨在联合全国各级医联体单位实施以“上下联动”为中心的医疗技术帮扶服务、教育互联网服务、科研信息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等;规范急危重症诊治、优化急诊流程,推进远程急救诊疗服务。以学术技术支持和管理为纽带的特色专科协作组织、在做好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优势,调动积极性,强弱项、补短板,促进专科整体能力提升。

第四条  中国急诊专科医联体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医联体性质为紧密型医疗团体。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国家级急诊专科医联体设主席1名、执行主席3名,副主席39名(省市牵头人)、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2名。

第七条  省级急诊专科医联体设主席、副主席(由国家级急诊专科医联体主席颁发聘书)、秘书、常务理事、理事。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中国急诊专科医联体下设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项目单元,项目单元下设区域部门、总部办公室、职能办公室(培训部、科研部、数据部、评估指导部、公关传播部)。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副主席(为34个省市41名牵头人)。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由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医师分会、北京急诊医学学会等急重症业内的知名专家。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级主席职责,领导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及实施计划,构建组织架构,建立运营机构,筹建国家级管理委员会,筹建国家级专家委员会,领导和制定申请标准、技术指标、参数等,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计划,制定奖罚制度。

第十二条  省级主席职责,领导和制定本省急诊专科医联体总体建设方案及实施计划,构建本省组织架构,组建本省专家委员会,制定本省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为项目重要文件讨论与审核,项目重大决定讨论与审核,国家级示范中心、省市级示范基区县级建设单位项目评估指导审核。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为项目评估指导,制定项目申请文件、技术指标、参数等,构建国家级讲师团,制定国家级项目教材,项目实施指导及监督等。

第五章 医联体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医联体成员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共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十六条  医联体成员的权利,医联体成员单位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医联体内资源共享;医联体成员在获得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以医联体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医联体成员的义务,医联体成员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维护医联体的声誉和利益;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急诊专科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原则制定有关管理细则。